导航菜单
首页
通知公告
学院要闻
学院概况
金沙js93488简介
机构设置
党政领导
联系我们
党建工作
党建动态
支部风采
工会活动
师资队伍
博士生导师
硕士生导师
人才培养
本科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留学生教育
科学研究
科研平台
科研成果
合作交流
国内交流
国际交流
企业合作
学生工作
思想政治教育
团学动态
资助育人
评优评奖
心理健康
社区风采
征兵入伍
榜样力量
招生就业
招生信息
就业信息
相关下载
教师
研究生
本科生

【规章制度】-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3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8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昆理工大校字〔201742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昆明理工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受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申诉委设主任 1 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 1 名,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办、校团委、申诉人所在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 2 人、学生代表 2  3 人(学生会主席、学生常代会主任、研究生会主席等)组成。

申诉委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申诉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委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有关事项进行复查;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申诉处理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第九条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 3 日内补正;未按期补正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诉委收到申诉后,经审查认为逾越申诉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委在审查申诉时,应当查清下列内容:

(一)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处分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三条在申诉委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经申诉委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申诉委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出具复查结论书。结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期限;

(七)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委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于申诉处理期限内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则由申诉委以公告方式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交。

第十七条申诉人在申诉委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提出申诉后,若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申诉委立即中止申诉复查,原处分决定有效。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7  9  1 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学籍处理申诉制度暂行办法》(昆理工大校学字〔2005号)同时废止。

 

Baidu
sogou